「我們這案談三年了,一直沒動。」都更卡關很少是單一原因,但拆開來看幾乎都落在三個地方:人談不攏、產權理不清、錢喬不定。這篇不談成功案例,專講卡住的地方——每一關的成因是什麼、法律上有沒有出口、地主自己能做什麼。看懂之後,至少你會知道現在該推哪一顆石頭。
關卡一:人——同意比例湊不到
這是最常見、也最被誤解的一關。
為什麼最後那幾個百分點特別難
依《都市更新條例》第 37 條,事業計畫報核的同意門檻是階梯式的:依第 7 條劃定之更新地區超過 1/2,其餘更新地區超過 3/4,自行劃定的更新單元則要超過 4/5。
從五成到七成通常不難,難的是最後那段。原因是結構性的:愈接近門檻,剩下未同意者的議價能力愈強。當只差兩戶就達標時,那兩戶知道自己握有整案的開關。這不是道德問題,是誘因問題。
法律留的三個出口
- 面積集中可以不算人頭。依第 37 條,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面積均超過十分之九同意者,所有權人數不予計算。持分集中的案子,人數就不是障礙。
- 部分產權根本不計入分母。依第 24 條(第 37 條準用),文化資產、經核准登記有案之宗祠寺廟教堂、經政府代管或依土地法第 73 條之 1 由地政機關列冊管理者、經法院囑託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者、未完成申報之祭祀公業與神明會土地,都不計入人數與面積計算。分母算對了,門檻可能比你以為的近。
- 不同意者仍有法定出口。採權利變換時,依第 52 條,不願參與分配或應分配面積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者,得以現金補償。也就是說,不同意的人不會被排除在計畫外,計畫也不會因此停擺。
同意比例的完整計算方式,見都更同意比例怎麼算?門檻與時程。
拆除階段:法律要求「真誠磋商」
很多人以為同意比例過了就沒事,其實拆除是另一個關卡。依第 57 條,權利變換範圍內應拆除或遷移的土地改良物,由實施者依公告之權利變換計畫通知所有權人、管理人或使用人,限期三十日內自行拆除或遷移。
未按期完成時,才依序由實施者代為拆除,或由實施者請求主管機關代為。但條文設了明確的前提:實施者代為之前,應就拆除或遷移之期日、方式、安置或其他拆遷相關事項,本於真誠磋商精神予以協調;協調不成時請求主管機關代為,主管機關應再行協調,再不成才訂期限辦理。
也就是說,「真誠磋商」與兩次協調是法定程序,不是可有可無的客套。同時,依同條規定,拆除或遷移之建築物應補償其價值或殘餘價值,由實施者委託專業估價者評定。
關卡二:產權——理不清就動不了
這一關最不起眼,卻最常吃掉時間,而且很多是地主自己就能先處理的。
四種常見的產權地雷
- 繼承未辦登記。長輩過世多年、繼承人分散甚至失聯。逾期未辦繼承登記的土地會由地政機關依土地法第 73 條之 1 列冊管理,一旦列冊即依第 24 條不計入同意比例分母——但要走到那一步本身也要時間,而且土地仍在那裡,實際使用與分配仍須處理。
- 持分共有人眾多。一筆土地十幾個共有人,光是聯絡就是工程。
- 祭祀公業或神明會土地。未完成申報者不計入分母,但若要參與分配,就得完成派下員或會員信徒的申報程序。
- 土地上有他項權利或限制登記。抵押權、地上權、查封、假扣押等,會影響分配與登記程序。
共有土地的多數決:土地法第 34 條之 1
共有土地不必全體同意才能處分。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,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的處分、變更及設定地上權、農育權、不動產役權或典權,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;但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,其人數不予計算。
配套的保護機制也要知道:處分前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,不能書面通知者應公告;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,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購;且處分的共有人對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這條規定在土地整合上很關鍵——它讓多數共有人可以推動,同時給少數共有人通知與優先承購的保障。但適用要件與程序相當細緻,實際操作務必諮詢地政士或律師。
關卡三:錢——估價與共同負擔喬不定
前兩關過了,案子進入權利變換階段,第三關才真正登場。
爭議通常出在三個地方
- 更新後房價的估價假設。估高了地主開心但不切實際,估低了地主分回縮水。
- 共同負擔的提列。成本提列愈高,扣除後可分配的餘額愈少,全體地主一起受影響。
- 更新前權利價值比率。誰的土地值多少,直接決定分配比例。
法律給地主的三個工具
- 共同指定估價師(第 50 條)。權利價值須由三家以上專業估價者查估後評定,且估價者原則上「由實施者與土地所有權人共同指定」;無法共同指定時,實施者指定一家,其餘二家自主管機關建議名單中以公開、隨機方式選任。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,還可另委任專業估價者提出複核意見。
- 共同負擔的項目受法規限制(第 51 條)。能提列的成本限於法定範圍,並經主管機關核定。
- 異議與行政救濟(第 53 條)。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二個月內,對權利價值有異議者得書面向主管機關提出,主管機關應於三個月內審議核復(特殊情形得延長三個月),不服者得依法提請行政救濟。而且異議或救濟期間,實施者非經核准不得停止事業之進行——工程照走,價值爭議另外結算。
成本明細的查核方法與臺北市的費率標準,見合建分回比例怎麼算才不吃虧。
地主現在就能做的四件事
- 先把自己的產權弄乾淨。繼承登記、共有關係、他項權利塗銷——這些不必等實施者,也不受同意比例影響,是你唯一完全能掌控的部分。
- 要求看同意比例的計算基礎。分母有沒有依第 24 條正確排除?現在的比例是多少?還差幾戶?
- 問清楚現在卡在哪一關。是同意比例不足、計畫書補正中、排不進審議會,還是估價有爭議?不同瓶頸,能施力的方式完全不同。
- 找出真正的異議原因。不同意的鄰居,反對的是比例、是位置、是時程,還是根本不想搬?很多「釘子戶」其實是資訊落差或安置疑慮,不是價格問題。
常見問題
Q:只有一戶不同意,可以強制拆嗎?
不是「說拆就拆」。依第 57 條,須先由實施者依核定公告之權利變換計畫通知,限期三十日內自行拆除或遷移;逾期未辦時,實施者代為之前應本於真誠磋商精神予以協調;協調不成請求主管機關代為,主管機關應再行協調,再不成才訂期限辦理。另有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或耐震能力不足而有明顯危害公共安全者,得準用建築法第 81 條規定的特別情形。整個程序有明確的協調要求與補償規定。
Q:卡了很多年,可以換實施者嗎?
要看目前的程序階段與已簽署文件的內容。若已簽同意書或合建契約,變更實施者涉及契約終止與程序變更,並非地主單方可決定。這是簽約前就該看清楚終止條款的原因——見建商合建契約裡最容易吃虧的八個條款。
Q:鄰居失聯完全找不到人,怎麼辦?
先確認登記狀態。若屬經政府代管或依土地法第 73 條之 1 列冊管理者,依第 24 條不計入同意比例分母。若仍為一般登記狀態,則須依法定程序處理(例如公示送達等),這部分屬個案程序,建議由專業人士協助。
Q:卡太久,改做危老會不會比較快?
危老程序確實較短,但同意比例要 100%,一戶不點頭就走不下去;而且有面積以外的建物條件要符合。如果目前卡的正是「有人不同意」,改做危老通常不會比較容易。兩者的完整比較見都更 vs 危老,我該選哪一個?。
資料依據與查證日期(2026 年 8 月 14 日查證):《都市更新條例》(民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修正)第 24、37、50、51、52、53、57 條;《土地法》第 34 條之 1、第 73 條之 1。本文所述之產權處理與程序適用高度依個案事實而定,法規可能修訂,實際個案請以最新條文與主管機關認定為準。本文為一般性說明,不構成個案法律或投資建議,處理產權或程序爭議前建議諮詢地政士、律師等專業人士。
天福不動產由仲介、建設、代銷、營造背景的成員組成,站在地主這一邊做整合與評估——這是我們的團隊背景,也是我們的服務項目。想知道自己的案子卡在哪一關?我們提供免費評估諮詢,填寫諮詢表單或來電 02-2585-7676,我們會盡快與您聯繫。
